焦點
再婚生育保護的是未生育方的生育權(quán)
結(jié)婚生子≠婚生子?
阿秀的律師表示,阿秀再婚前只生育了一名子女,且離婚時,女兒由前夫撫養(yǎng)。再婚的丈夫李某石之前并未生育,兩人的情況完全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無需繳納任何社會撫養(yǎng)費。
禪城衛(wèi)計局則認為,阿秀再婚后有配偶,又與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違反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婚內(nèi)超生的計算基數(shù)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yǎng)費。
佛山中院行政庭審判長郭赟認為,從行政立法的目的來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再婚夫婦一方生育兩個以內(nèi)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是為了保護未生育方的生育權(quán)。因此如果再婚所生子女不是未生育一方的骨肉,則不能適用該條。
阿秀律師稱應由被告方提出申請
為什么不做DNA鑒定?
郭赟表示,阿秀在二審期間提供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及《人生檔案》,只能說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現(xiàn)任丈夫,是阿秀兒子法律意義上的父親,無法證明二者的血緣關系。
郭赟說,由于本案所涉的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于個人私密,且實施時具有一定隱蔽性,只有阿秀兩夫婦愿意配合,禪城衛(wèi)計局才能進一步核實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生育的情況。因此,客觀情況決定了禪城衛(wèi)計局即使窮盡所有正當手段,都只能初步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相較而言,阿秀夫婦只要做一個DNA鑒定,就能證明第二胎是否兩人所生,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和優(yōu)勢。所以當禪城衛(wèi)計局初步證明存在違反計劃生育事實后,阿秀認為行政行為錯誤,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據(jù)了解,一審期間,主審法官曾主動詢問原告阿秀的律師是否提出DNA鑒定,律師當庭表示不申請?!拔覀冋J為既然是被告方提出小孩是非婚生子女,那應該由被告方來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