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稱,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區(qū)成府路35號東源大廈地下一層北京夜半酒吧飲酒消費,酒吧張姓服務員安排被害人楊某某及徐某某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戲。凌晨3時30分許,呈醉酒狀態(tài)的楊某某在酒吧張姓服務員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駕駛的車輛先后來到海淀區(qū)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的金鼎軒餐廳及海淀區(qū)人濟山莊地下車庫。后李某與張姓服務員因故先行離開,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駕駛的車輛亦隨后離開。
途中,楊某某發(fā)現(xiàn)張姓服務員不在,在要求下車離開遭拒后呼喊、踢踹、掙扎,但被強行摁壓、控制并遭毆打。凌展5時50分許,五名被告人帶著楊某某到達海淀區(qū)的湖北大廈。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了入住登記,并與張某某先行進入房間。李某某遂與王某、魏某某(弟)帶著楊某某穿過酒店大堂進入電梯。期間,李某某緊抓楊某某手臂,夾拉著楊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側(cè)協(xié)助控制。電梯里,李某某有擊拍楊某某頭面部動作。
楊某某被李某某拉拽進入酒店房間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脫下衣服。其拒絕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強行脫光衣服。隨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強行與楊某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期間,部分被告人有猥褻行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幣2000元給楊某某。7時30分許,五名被告人將楊某某帶離湖北大廈,途中將楊某某放下。
經(jīng)司法鑒定部門依法鑒定,楊某某左眼上瞼見片狀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見片狀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顆部及左顴部見片狀皮下出血(吸收期),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2月21日1時許,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當日2時許,在魏某某(兄)協(xié)助下,公安機關(guān)將張某某抓獲。
海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違背婦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婦女,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奸罪。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為系輪奸,給被害人身心造成傷害,性質(zhì)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懲處。犯罪過程中對被害人猥褻行為,應視為整個強奸犯罪活動的伴隨行為,在量刑時酌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