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關縣官員強奸幼女案受害人代理律師陳維鏢昨日向記者證實,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決定受理幼女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上訴。
8月24日,原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將在街上玩耍的4歲幼女抱至家中臥室強奸。大關縣法院一審判決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提出上訴。
陳維鏢介紹,10月10日,昭通中院收到大關縣法院移送的該案上訴材料和案件卷宗,于11日決定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全案審查,將擇日開庭審理。
但昭通中院立案受理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就案件的刑事部分,受害人家屬已于10日向昭通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申訴書》,申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進行抗訴,昭通市檢察院目前尚未答復。
記者獲悉,一審中,受害女童家屬提出了民事訴訟,要求郭玉馳承擔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損失、精神損失費等共計851500元。
法院沒有支持這一請求。認為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經(jīng)濟損失情況,同時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判處被告人郭玉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陳維鏢認為,在強奸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遭受到嚴重的摧殘,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币虼?,上訴人主張的請求應當?shù)玫街С帧?
受害幼女家屬及陳維鏢均對昭通中院受理民事賠償上訴的行為表示認可。
■ 探訪
判若兩人 女孩常做噩夢
該事件對女童王玲(化名)的影響無疑是最大的。王玲的母親劉琴(化名)告訴記者,事發(fā)前,女兒王玲是一個活潑可愛的孩子,即使陌生人,也會很快玩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