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微博私信女生“約炮”不成 遭勒索十萬元

編輯:chenglian | 出處: 網(wǎng)易


  事件演變:私信勒索10萬捐款

  在熊某看來,他和博友李玉是朋友,他也知曉李玉是一名大學生。熊某說,在這件事情上,他的言語確有不當,事發(fā)后,他已向廣大博友和當事人李玉道歉,請求原諒。他還私信跟帖人請求刪帖,有些博友叫他跟博友“你妹專家團”談,卻遭對方私信勒索。他向記者出示了網(wǎng)絡上的私信原文。

  “你們刪除帖子吧!”熊某說。

  “就此事向公眾道歉要求諒解,并承諾向‘免費午餐’捐款10萬元。”網(wǎng)名為“你妹專家團”私信說。

  “您高抬貴手吧!現(xiàn)在很多人都在發(fā),怎么辦?”熊某苦苦哀求著。

  “捐10萬元免費午餐,我認識的(博友)我叫他們刪帖。我們不是坑你,這些錢捐公益?!薄澳忝脤<覉F”說。

  “給那些人捐,我打報告給我們相關負責人。”熊某說。

  “沒有誠意的危機公關不行?!薄澳忝脤<覉F”說。

  雙方討價還價,沒能達成一致意見。熊某還向記者出示了其他博友發(fā)的類似敲詐信息。熊某認為,不排除有惡意炒作的行為或同行商業(yè)詆毀。目前,他已經(jīng)收集了大量的證據(jù),準備向公安機關報案。

  律師說法

  勒索刪帖費已觸犯刑律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趙興祥認為,如果行為人(發(fā)帖人)以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通過發(fā)表一些可能因產生公眾誤解或對被害人的精神產生巨大壓力的言論(帖子),并以此方法來威脅或要挾被害人,索要數(shù)額較大的所謂刪貼費的行為,實際上已構成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敲詐勒索罪,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不論是否實際取得勒索的財物均不影響該罪名的成立,發(fā)貼人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但因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實際取得財物的,叫犯罪未遂,仍按敲詐勒索罪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果行為人不以敲詐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未能證明其目的),但其所發(fā)帖子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則可構成誹謗罪。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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