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法詳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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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yǎng)子女的,不再批準其生育申請。

  除此之外,計劃生育證明以及計劃生育服務證也是我們必須了解的。

  計劃生育證明是什么?

  計劃生育證明是基層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為規(guī)范管理和服務,記載公民婚姻、生育、節(jié)育等情況的憑證。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證》、《生殖保健服務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

  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yī)療機構等需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

  辦證條件: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qū)域,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y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辦證機構: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計劃生育服務證

  計劃生育服務證是什么?

  計劃生育服務證就是過去常說的準生證,不過它更人性化,體現了服務于廣大育齡婦女的指導思想,用途也更廣泛。

  計劃生育服務證集合了準生證、查環(huán)等一證多用功能,已婚婦女懷孕后,孕檢、分娩、享受免費避孕藥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這個《計劃生育服務證》。

  現在只有極少數落后地區(qū)官僚機構組織繁雜,才有計劃生育服務證、準生證分開的現象。多數地方已廢除準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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