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再生子女辦理程序

無錫市再生子女辦理程序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孩子條件的夫妻,在女方達到二十四周歲后可以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領取和填寫審批表,并附身份證、結(jié)婚證、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材料,經(jīng)夫妻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由申請人送交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
  2、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審批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審核方式:可以調(diào)查(必須兩人以上)并寫出調(diào)查報告;可以召開群眾座談會,提交由參加會議人員簽名的會議記錄。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應在十五日內(nèi)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qū))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3、縣(市、區(qū))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審批完畢,擬批準的應當在發(fā)給生育證前,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十日,接受民主監(jiān)督。在審批中及公布后發(fā)現(xiàn)并已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

* 本文所涉及醫(yī)學部分,僅供閱讀參考。如有不適,建議立即就醫(yī),以線下面診醫(yī)學診斷、治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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