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70歲的臺灣彭姓男子兩年多前娶黎女為妻,他簽立字據(jù),同意妻子可結交男友擁有“性”福,但事后反悔,決定休妻,一審時未獲法院批準,上訴后,法院二審以兩人婚姻有名無實,讓他如愿離婚。
彭某指控說,他和妻子年紀相差近30歲,結婚兩年來只發(fā)生過一次性關系。去年他見妻子經(jīng)營的牛肉面店,雇用50歲的戴姓男子在店中幫忙,面店午休時,妻子與戴某拉下鐵門共處一室,他氣得報案。
但報案后,夫妻感情裂痕更深,妻子回家次數(shù)更少,他為挽回少妻,今年初寫字條給妻子,自稱“性無能”,但想和她永不分離,希望她快樂,“愿你找個男友過好生活”。
彭某寫字條給少妻后,妻子還是依然故我,更不想回家,他委屈求全不成,認為軟硬兼施都挽回不了感情,顏面盡失,決定訴請法院離婚。
黎女否認指控,表示兩人婚后同居過,她還買“威而剛”(壯陽藥)給彭吃,丈夫事后還跟村里鄰居說“效果很好”;她說,經(jīng)營牛肉面店必須一大早起來準備,無法住家里,但和丈夫簽有協(xié)議書,注明她一周最少要挑中午店休時間回家兩三次,她也有回丈夫住處整理家務。
一審法院審理離婚案時,認為兩人簽約在先,判他敗訴,不得和黎女離婚。
彭不服,認為妻子棄他不顧,將來他死后,妻子還能以退伍軍人配偶身份,每月領到半俸,決定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黎女不愿花時間經(jīng)營夫妻生活,對彭沒有愛意,婚姻有名無實,判他勝訴。